我之前曾办过几个“运输假烟”的案子。
行为模式是:行为人在某APP或某平台接到货运订单,对方像正常交易一样与行为人沟通运输事宜。行为人按照对方给定的地址去装载货物,陈述其事先并不知道运输的货物是什么(以为是生活用品之类的),在装载好货物、驾车驶往目的地的途中或到达目的地后不久被公安机关抓获。
“运输假烟”在刑法上是一个实行行为,并不是一个罪名。我所办理的“运输假烟”的案子均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但在实务中,运输假烟行为有时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有时被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时被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运输假烟”的行为到底应该定什么罪名?
徐彤彤律师的看法:1.对三个罪名的主观方面进行辨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伪劣产品系明知的,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销售的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明知的,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罪:行为人主观上并未意识到假烟系伪劣产品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人本身缺乏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2.应根据具体的案情决定。
在实际办理案件时,大家会发现行为人运输的假烟,一方面已经是假冒伪劣产品,另一方面假烟也假冒了其他产品的注册商标,这时就应该根据全案的情况综合考虑,分析从商品进货渠道、进货价格、销售方式、销售价格、聊天记录以及行为人的社会经历、认识能力、被抓获时言行表现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判断规则】经过分析发现,在运输假烟时:
(1)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商品既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是伪劣产品,那么行为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如果只认识到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如果只认识到商品是伪劣产品,那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如果行为人未认识到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亦未认识到商品伪劣产品,而是误以为是合格的烟草专卖品,但行为人不具有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资格,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5)如果行为人仅误以为是合格的烟草专卖品,但行为人具有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的,则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