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办过的一个案子。
黄老板(男,时年45岁)对外宣称是某某工厂的老板,拥有大量的厂房和设备,做生意做得很大,买了一栋独栋别墅,经常在别墅里招待客人朋友,开设赌局。刘某(女,时年42岁)沉迷赌博,只要听说有赌局就会要求加入。
一天,刘某在一家麻将馆听赌友老张说起了黄老板的赌局,于是要求老张引荐,要求加入黄老板的赌局。两天后的晚上,老张带刘某到黄老板的别墅里参赌。刘某与老张合作,由老张下场赌博,赢的二人平分,输的算刘某的。毫无悬念,老张当晚不到1小时就把刘某带来的10万元输光了。又过了三天,还是黄老板的赌局,刘某照例与老张合作,老张又把刘某的15万元输光了。这次刘某怀疑自己被人设局了,拦住了老张不让走,还叫来了男朋友一起看住老张,要求老张将输光的25万还了才同意放人。
老张没钱还,向刘某及其男朋友坦白:他们打的是“假牌”,现场参赌的人都是黄老板的“马仔”,平时就在各个赌场寻找“嗜赌、有钱的凯子”,之后带他到黄老板的别墅里参赌。参赌用的牌是特制的,发牌的人能从牌的背面看清该把牌的点数,参赌的所有人事先约好眼神和动作的暗号,配合出牌,目的就是让“凯子”把钱输光。赌局的主谋是黄老板,别墅是黄老板租来的,其身份也不是老板,而是职业赌徒。
刘某知道真相后对老张一顿拳打脚踢,并打电话给黄老板要求还钱。老张趁刘某及其男朋友不注意,偷偷给朋友发短信要求报警,后老张得救。
经办案机关调查,事情确实如老张所说,一切都是黄老板设好的局,参赌的其他人的讯问笔录也证实了“设局赌博”的套路。黄老板赢走了刘某的25万元,也按3千元至2万元不等的数额分给参赌的人,作为报酬。
“设局赌博”的行为到底是定诈骗罪还是定赌博罪?为什么?
徐彤彤律师的看法:
区分“设局赌博”行为是诈骗罪还是赌博罪关键看赌博的过程是否被行为人完全控制。
赌博活动必然带有欺诈性质,但赌博活动的输赢结果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参与赌博的人偶尔使用诈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赌博的结果,但无法完全控制赌博活动的输赢。故而并不改变其行为整体的赌博性质,仍然构成赌博。
但在本案中,黄老板、老张以及现场参赌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意识地寻找合适的对象,诱骗刘某参赌,多人配合在赌局中使用诈赌伎俩弄虚作假,控制赌局的结果最终骗取刘某25万元,属于一种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