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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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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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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侵权案件的代理词 【原创】

其他2011-10-21|人阅读
一起特殊侵权案件的代理词 【原创】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程海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程海生诉被告淄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开庭前听取了原告人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在被告的小区正常行驶,造成伤害,被告应在其未尽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当赔偿责任。原告程海生2008年11月18日下午,到其同事毕某某家中吃完晚饭,饭后,晚上21点多,骑电动车回家经过6号楼与1号楼之间的过道时,因天黑没有路灯,小区绿化的路崖石损坏不整齐,致使程海生撞到路崖石上,造成颈髓损伤并截瘫。经淄博市周村区人民医院法医鉴定所鉴定构成一级伤残。程海生受伤的毕某某所住小区周村宏信花苑小区,是被告山东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建,被告淄博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及绿化施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据从规划局调取的“淄博周村宏信花苑修建性详细规划平面定位图及淄博周村宏信花苑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牌”所示,造成原告受伤的宏信花苑小区1号楼与6号楼之间根本没有规划绿化带,被告山东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绿化的建设者及管理者,不按规划建设、违章建筑,在没有规划绿化的道路中间建造绿化带,并非法设置路崖石,给小区通道造成很大安全隐患,使道路形成明显障碍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小区绿化的路崖石被损坏后没有及时修复,致使原告在经过此道路时摔伤,其应承担原告受伤害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淄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从事其他活动的法人其工作人员在知道小区绿化路崖石被损坏,应谨慎注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不伤害他人,在发现有存在危及小区业主人身安全的不安全因素时,应采取妥善措施,防范、 阻止危险的发生,保障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现由于物业公司保安的疏忽,致使程海生人身受到伤害,应对程海生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两名证人均证实在事发当时并未发现事发地点设置有明显警示标志,事发地点没有地灯,其路灯也非常模糊,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才从别的地方移过地灯去而且也将损害的路崖石修好,试问,如果被告一自认为无过错,为什么要在事发地点及事故发生后重新安置地灯,并修复路崖石?证人毕思亮陈述此处多次发生过人身损害事故,可见事故地点存在很大不安全因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宏信花苑小区的维护管理人对程海生受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适应的民事责任。二、两被告作为业主小区的建设者及安全保障义务人,负责对小区进行综合管理和服务,对原告程海生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程海生正值壮年,家中有一上小学的儿子和一上初中的女儿需抚养,上有80岁的老父亲及年近70的母亲需照顾抚养,妻子无工作,其家庭全靠原告一人支撑,原告出事后,其家庭陷入极度困难之中,为此,家庭多次受到村委及区政府的救济。对于程海生喝酒一事,根据在原告在148医院的住院病案第一页的记载“受伤以来神志清,精神差,大小便障碍”,以及证人毕思亮、毕金波的证言,当时程海生受伤时头脑非常清醒,还与证人进行交谈说:“我撞着了,我很疼”可以看出,原告神志清醒并无醉酒状态,喝酒与醉酒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程海生可以承担醉酒的责任,但正常喝酒而头脑清醒的的情况下,是不能由程海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的。造成程海生受伤的主要原因是两被告作为业主小区的建设方违法建筑及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对小区的进行综合管理和服务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天黑路况不熟的情况下,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三、本案是特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证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要件以后,被告如认为自己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应提供证据。如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被告过错成立,被告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四、关于被告山东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问题,在庭审中,原告已委托法院到淄博市规划局某分局调取了淄博周村宏信花苑修建性详细规划平面定位图,根据此图所示,在发生事故的地点无规划绿化带。庭审中被告是这样答辩的:“我公司的楼房已验收合格,不是违法建设。”那么,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山东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提交周村宏信花苑小区的竣工验收报告。但被告在庭审中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被告也应举证证明自己建设的楼房及绿化是符合规划建设及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的。所以,在被告不能提供上述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希望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并结合原告受伤害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周村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琪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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