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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国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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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和原则浅析

损害赔偿2009-10-28|人阅读

摘要:民事责任基于违反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产生,根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民事责任分为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为了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不法行为人,维护社会经济的良好秩序,就必须正确、准确地运用民事责任的方式和原则。文章着重阐述在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下的承担责任方式及其适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解决的是当损害发生时应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解决的是当损害发生时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为例外,同时考虑免责条件。

关键词: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责任方式 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

民事责任,亦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由此可知,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因为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义务受法律约束。没有民事义务,自然也就不会发生民事责任。没有民事责任,民事义务的约束性就不能得到实现,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就不能实现。因而,民事责任制度对预防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责任基于违反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产生,而在民事违法行为的范畴中,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之分。二者都是产生民事责任的原因,但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侵权行为一般侵犯的是绝对权,即依法律或者其他公共规范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而违约行为所侵犯的是一种相对权,即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权利。正是由于这两种民事违法行为的区别,所以在民法上表现为两种民事责任制度的分立: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就是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将民事责任作了这两种基本的分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的民事责任则是指民事主体因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等权利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区分两种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准确地运用民事责任的方式和原则,这对于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不法行为人,维护社会经济的良好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按照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两种分类,就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和原则作分析。

一、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种类及其理论依据

(一)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种类

我国民事法律对民事违法行为人基于其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后果作了确认性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当行为 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侵害他人的权利时,权利人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如何使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呢?也就是说,通过什么样的具体措施既能制裁违法者,同时又能保护权利人呢?在这里,法律就必须进一步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就是对权利人受侵害的权利的补救方法,是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具体方法和制裁不法行为的具体措施。其目的在于消除不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保护和恢复被侵犯的合法权益,保证法的最终实现。只有通过司法机关运用具体的法律手段对责任主体依法实行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才能既使违法者受到制裁教育,又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进而维护社会秩序,达到法律的根本目的。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十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账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样,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由法律明文规定下来,让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将会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也便于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做到有法可依。

(二)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理论依据

显然,法律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应与民事责任所要达到的目的相一致。换句话说,分析这些民事责任方式的理论依据,可以从民事责任的特征及其目的来分析。

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法律关系,违反民事义务往往给对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不法行为人用以承担责任的财产一般是给予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民事责任方式中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规定,如行为人损坏他人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但由于民事法律关系还包括人身法律关系,运用民事责任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多样的,因此民事责任不限于财产责任,还应包括一些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就成为必要。所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就是人民法院责令不法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行为在受害人的名誉、人格尊严等遭到侵害的同样范围内,澄清各种事实,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赔礼道歉则是责令不法行为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受害人表示兼意,这里并不是一种道德责任,而是强加给不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不能由不法行为人随意选择。这些非财产责任方式的设定,是尊重人的人格和尊严,保护主体的人身权利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并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而且,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有时也会遭受财产损失,因而同时规定财产责任方式和非财产责任方式是非常必要的。案例(一),“永大”照相馆给顾客李某(女)拍摄艺术照后,拒绝给底片,且后来又未经李某的同意,自己冲洗并将照片放大陈列于橱窗展览。社会上的流言和传闻,给李某的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痛苦。“永大”照相馆的行为,首先,不履行交还底片的义务,侵犯了顾客对底片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返还底片的民事责任;其次,“永大”照相馆擅自使用李某的肖像作广告展览,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永大”照相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民事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它的范围,一般来说应与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一致。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使受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另一方面,与民法调整方法的平等和等价有偿相一致,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而只是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到原先的财产和精神状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都是如此。如案例(一)中,责令“永大”照相馆返还给李某底片,使李某对底片的所有权得到恢复;责令“永大”照相馆停止展览李某照片的行为,并在一定范围为李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李某赔礼道歉,从人格尊严、精神状态上使李某得以恢复。案例(二),朱文娟在市百货大楼买了一双皮鞋,销售人员并给她一张信誉卡,该卡规定:一个月内开胶包退,三个月内有质量问题包修。可是还不到一个月,朱文娟发现所购皮鞋已经开胶。基于合同的约定,朱文娟可以要求市百货大楼更换、修理或者退回所购皮鞋,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或恢复。

民事责任的方式只有以恢复被侵害的权益为目的,才能体现民法中的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三,民事责任既是法律补救,又是法律制裁。补救是法律强制力为受侵害的合法权益提供的保护性措施,制裁意味着法律依据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对具体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和抑制性处理,其结果是对不法行为的矫正和对正义与秩序的恢复。前已述及,民事责任主要是请求义务人恢复权利人的权利,但权利的恢复以义务强制为途径,因而同一项民事责任,既包含补救,又包含制裁。停止侵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无不含有对不法行为人的法律制裁。案例(三),林某欲购孙某的房屋,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林某先付部分款项6万元;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元。由于未办理房产手续,不久后孙某反悔,将房屋以更高价格卖给了黄某,并办理了房产手续,由于孙某违约,孙某应付给林某违约金500元,使林某的权益得到补偿,同时使孙某因违约行为而受到违约金制裁。

二、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处理民事纠纷,只有正确适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才能充分发挥民事责任的作用,做到既保护利人的权利,又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此,选择适用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就成为审理民事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的适用

由于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且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所以根据一般民事责任的目的,对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实际履行等承担责任方式。

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在过错责任中,赔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因为过错责任应同时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在无过错责任中,赔偿的范围应为全部损失的一部分,发挥公平原则的作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可见,适用支付违约金方式的前提是要有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同的事先约定,它仅适用于违约行为。在适用支付违约金方式时,首先,要区分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其目的是,如果是惩罚性违约金,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不影响承担赔偿损失或强制实际履行的责任。如案列(三)中,林某因孙某违约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孙某在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损失。其次,要注意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如果法律直接规定了法定违约金,既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规定任何违约金条款,也应成立违约金责任;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比率幅度,应依法律规定为准。

当然,由于违约责任的特点所决定,除以上违约责任方式外,还可采取修理、重作、更换、价金制裁、解除合同等方式,在适用时,注意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并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根据侵害的对象,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侵害财产所有权,侵害知识产权、侵害公民人身权等,因此适用的承担责任方式有所不同,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不同责任方式有先后顺序的,应依法律规定的顺序加以适用,并且在合并适用几种责任方式时,各种责任方式应有内在的逻辑。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侵占财产权的,应首先责令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再折价赔偿;损坏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对侵害知识产权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如案例(一)中,“永大”照相馆侵占李某的底片,首先应责令其用财产赔偿;对李某肖像权的侵害,可合并适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给李某精神上适当的补偿。侵害人身权常引起精神上的损失,除非法律有文明规定,一般不宜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必要时可采取物质抚慰的办法,责令加害人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以作为精神上的安慰,起到制裁侵权人、教育当事人,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作用。

总之,要准确适用民事责任的方式,首先要区分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根据责任方式的不同适用范围,正确地选择责任方式;然后区分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根据责任方式之间的内在逻辑,正确地合并适用责任方式。当然,对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需要追究其他部门法上的责任的,应当追究其有关的非民事责任。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适用民事法律责任时,要求正确、公正、合理,使民事责任的承担更具体地落实下来,这就涉及到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问题。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原理。

按照我们《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例外。这就是说,过错责任原则为我国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所谓过错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它标志着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轻慢和漠视,他应该受到谴责和惩罚,所以过错的实质是加害行为的不可原宥性。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这是因为,过错对确定民事责任有如下作用:

首先,它决定责任的归属。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加害人只有在行为的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其次,它决定责任的范围 。在一个案件存在着两个以上原因过错的情况下(如混合过错、共同过错),决定民事责任在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应以他们的过错程度为根据;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没有过错或者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的减轻。

从过错的这两方面的作用看,过错责任解决了当事人是否应承担和应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这也正是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因而各国法律包括我国都是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

再从我国立法目的看,民事责任制度一方面应当使违反法律、漠视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人承担责任,以教育其遵纪守法,增强其责任心,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当使民事责任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不至于因限制过多而不能有所作为。唯有确立过错责任原则,方能达到这一目标,既可使有过错的行为人受到法律的追究,又可使没有过错的行为人免受法律的追究。

2.正确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怎样认定行为人有过错呢?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在运用中要求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确认其应负责任。这就可以避免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法律补救的情况。在违约责任中,过错就是被推定的,即当违约事实出现后,法律直接推定违约方有过错,但允许违约方举证自己无过错,从而推翻法律的推定,使自己不负违约责任。案例(四),苏平、苏刚、苏阳三人协议合伙成立一个生产手工纺织地毯的“新龙地毯厂”,其中苏阳以纺织手工艺出资,三人按4:3:3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债务。后因盈利颇丰,苏阳要求提高自己的利润分配比例,遭到拒绝。苏阳遂于合伙期限未满之前与另一家地毯厂签订了劳动合同,擅自离开“新龙地毯厂”,致使该厂损失20佘万元。本案中苏阳既无法定事由,又未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擅自退伙,给新龙地毯厂造成了损失,应推定其有过错,应赔偿由此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例外原则

我国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没有过错就绝对不负责任。《民事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占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这只是一种例外,并且只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对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立法采取了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科学技术和工业现代化生产的迅速发展而产生的,龙其是高度危险业务的兴起,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判明事故的因果关系和侵害人有过错往往很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概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度危险业务的人员增强责任心和防止损害事故的发生,因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为此,各国立法相继规定了无过错责任,作为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在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中,当事人双方协议或解除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这里由于当事人一般没有过错可言,因而这里成立的一般是无过错责任;国家计划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于此场合,双方无过错可言,也属无过错责任等。

在侵权民事责任中,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以下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

无过错责任的法律化,对于树立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促进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人员的责任感,不断改进生产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创造清洁的环境,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受害人能尽快得到补偿都有重要意义。只不过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应严格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三)承担民事责任原则的适用

无论适用过错责任,还是适用无过错责任,都还要考虑依法可免除法律责任的事由或条件,既抗辩事由。如果被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能提出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某种事实成立,则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不承担全部责任。抗辩事由有这样几类: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的同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行为等。案例(五),曹秀清的一棵大梧桐树距郑峥嵘的房屋地基2米,树枝很多伸到郑家房屋上面。一天,暴风雨即将来临,郑担心树枝会因刮大风而给房子带来危害,由于曹家无人,情急之下便将伸到房子上的树枝全部砍掉。后来,曹要求郑赔偿他400元钱。本案中,曹的梧桐树给郑的房屋造成了极大威胁,郑砍些树枝来避免较大的损害,显然属于紧急避险,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郑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曹的请求应驳回。当然,抗辩事由都有应具备的条件,如不可抗力作为违反合同的免责条件,要求债务人既无逾期履行的过错,又无不采取措施减少不可抗力所致损失的过错才是公平合理的。

另外,在适用归责原则时,还应体现公平责任,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还需要说明的是,在一般情况下,民事责任只限于行为人承担,但不能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责任主体不限于行为人还包括与行为人有某种关系的人,如借款由担保人担保的,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保证人作为关系人须负连带责任,即由保证人偿还贷款,再由保证人向借款人追偿;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时应负替代责任等。

总之,民事责任的确认应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为例外,同时考虑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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