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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学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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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
主办律师

车祸导致流产 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他2011-08-20|人阅读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栾博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中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在我根据法庭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XXXXX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XXX之间是夫妻关系,本案中被告XXX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XX将车辆交由没有过硬驾驶经验的XXX驾驶存在一定过错。基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XX之间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XXXXX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合情合理,法庭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以及《赔偿解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所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依法应予支持。现提出如下具体代理意见:

1、关于医疗费: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我国法律法规采取差额赔偿方式,也就是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的请求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2、关于护理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作为丈夫刘X在妻子受伤后就一直陪护在身边,所主张的护理费的数额相当较低。

3、关于营养费:根据《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于被告的侵权,致使原告流产,原告要恢复身体,需要大量的营养补给,此类营养品比如人参等价格均较高,3000元的营养费已经是非常低的标准,望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

4关于交通费:原告受伤后先后多次到医院就诊,还要遵医嘱复查,又由于前几次是为了保胎后来是刚刚流产,实际情况决定不可能乘坐公共汽车,而只能租车,相关费用法庭应予支持。

5、关于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应当是人民币2971.3元

6、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受伤严重,已经造成流产。对于原告的工作、生活及今后的婚姻等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

不难看出,这种伤害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原告作为胎儿的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收到了侵害,使其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痛苦,对其心灵造成的创伤是长久而难以愈合的,更为严重的是——此次流产甚至可能产生不可预知的严重的后果。原告具有硕士学历,作为一名高学历者,遇到问题总是要寻找科学的解决方法。原告为了恢复身体,在受伤后,浏览了大量的网页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并多次到各大医院了解初次怀孕流产后的影响。得到的答复是很可能影响以后的再孕或者即使是再孕,也不排除出现习惯性流产的可能。这个结果使原告久久不能释怀。虽然不是必然,但是有时候百分之一和百分之九十九是等同的。原告及其家人非常的重视家庭,更重视孩子给家庭带来的幸福与希望。此次事件,致使原告一度抑郁,不能平复所遭受的创伤,天天以泪洗面,时常想到那些可能出现的可怕后果,短短的一个月整个人消瘦了许多。原告的家人轮流照看原告,整个家庭都受到了影响。试想一下,作为一个母亲,如果有这样一个选择题,在一千万和一个孩子间做选择,选择前者的又有几人呢?综合考虑长春市的消费水平等各项因素,原告的要求已经是最低限度了!虽然出现这样的后果,原被告均不愿意看到,但是毕竟因为被告的不当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伤害。原告应当得到相当的司法救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及《侵权责任法》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上述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希望能够予以采纳。

  代理人: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侯学梅 律师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注:本案已经调解结案,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得到了适当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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