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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胜军律师
黄胜军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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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对诉讼时效是否释明问题

损害赔偿2012-02-15|人阅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9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诉讼时效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抗辩权,而非请求权,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项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即在当事人未就时效予以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法官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在一审中为就诉讼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在二审程序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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