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黄胜军律师
黄胜军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关于公告送达问题

损害赔偿2012-02-15|人阅读

人民法院只有在民诉法84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杜绝随意采用公告送达的做法。

对于民事调解能否公告送达的问题,依据我国民诉法的84条规定,判决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没有规定民事调解书是否可以公告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调解达成协议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生效的,该调解书经双方签名或按手印后生效,这种情况下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如果民事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才能生效的情况下,不得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