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尤存国律师
尤存国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不当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能否反悔

劳动工伤2011-03-04|人阅读

一、案情介绍

方某于2008810日进入上海某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业务经理一职。200811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从网上下载),该协议第五条竞业限制条款第四项内容为:乙方(方某)无论任何原因离开甲方(公司)两年内,甲方给予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其标准为:按照乙方在离开甲方工作岗位时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的标准向乙方一次性支付48个月。2009428日公司以方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095月方某提起仲裁,要求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200951日至2011430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96000元。

仲裁在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且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认定为有效,支持了方某的诉请,裁决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96000元。

公司于是委托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温律师与尤律师处理此案。在研究该案案情后,我们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向当事人发出“放弃竞业限制的通话”。且通过向公司了解,发现公司在给方某发送解除通知时,一并附上了,告知保密协议作废的通知。于是我们以企业可以放弃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为由向法院起诉。

后经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已经于解除当日已放弃对方某的竞业限制要求,故公司只需向方某支付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金,方某主张的其余竞业限制补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律师评析

竞业限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对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基于这种限制给予一定的补偿。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所以,在用人单位已经明示放弃这种对劳动者的限制时,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归于无效,用人单位只需要支付劳动者已经履行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在本案中,公司已经向方某发出“关于取消《保密协议》会议通知”。在20091218日公司再次向被告发出了,放弃要求方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所以公司放弃要求被告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意思表示非常明显。故公司无需向方某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三、律师建议

1、协议要事先审查

网络资源非常丰富,很多企业人事都喜欢从网上下载自己需要的文件。但是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必须要事先经过审查。网上的版本往往存在其风险,比如本案中约定了极其高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2、合理控制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包括:

(1)选择合适对象签订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选择保密与竞业限制的对象不仅有可能导致协议无效,而且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负担。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特定的对象进行签订,既能保证协议的有效性,同时能合理控制企业的成本。

(2)合理测算竞业限制的期限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两年,但是不代表企业一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约定两年,有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因为跟新速度快,可能只需要半年时间就完全没有效用。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竞业限制的期限,这样也能有效节约企业的成本。

(3)与员工协商补偿标准

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上海市的实践中,如果企业与员工未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补偿金的数额,一般都会在20%50%之间进行自由裁量,因此企业也可以在该范围内合理与员工进行协商。

3、发现无需竞业限制或“签错”,要及时通知“放弃”

在实践中,客观情况的变化会导致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变更。如果根据需要,该期限缩短的,或者企业发现该竞业限制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性的,应当及时向员工发出通知,明示放弃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样可以即时的终止竞业限制协议,保护企业的权益。

联系电话:15900786192 54250622*608电子信箱:youcunguo@163.com传真:54250622*612

个人主页:http://yuanye.gootop.net:8081/lsmsg.php?id=16

欢迎来邮、来电咨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