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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存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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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新岗位报到,能否视为旷工

劳动工伤2011-03-04|人阅读

案情简介:

邵某毕业后于1996年8月1日进入上海A公司工作,因其工作认真,公司在此期间与其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08年7月16日签订,双方约定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提升其工作岗位为营业部经理。受金额危机影响,2008年至2009年间营业部的销售业绩全部下滑。2009年9月30日A公司向邵某发出调岗通知,称因其未能完成年度销售指标,调动其至技术部门工作。邵某认为未完成销售指标其原因在于金融危机,与其本身能力无关,故回函表示不同意调岗。2009年10月15日A公司向邵某发出解除通知,解除的理由是根据《就业规则》二十一条第二项未按公司要求至新岗位报到,视为旷工,旷工在三日以上的属于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而据法庭调查解除通知中的《就业规则》二十一条第二项,准确的表述应为:这种情况下必须事先向上司请假并取得上司的许可,没有请假或许可的情况视为旷工,旷工满三天,视为主动离职。而“这种情况”指代第一项中的事假和病假。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所以根本不适用。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1、公司单方面调岗是否成立?2、员工不到新岗位报到是否视为旷工?

下面简单分析这两个公司决定是否能够成立。

一、首先来看在销售业绩不理想情形下,公司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调岗。法律规定的能够调岗的无非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对原工作岗位进行变更。

第二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岗位时,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和培训。

第三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形发生变化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

本案中,排除第一种和第三种,最接近的公司运用的是第二种,认为邵某未能完成其销售指标,故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所以公司可以据此调动其工作岗位。但是公司忽视的不胜任调岗的前提,即必须事先证明该劳动者不胜任其工作岗位。而“未完成销售指标”不直接等同于“不胜任”,因为“未完成销售指标”可以由多种原因导致,而众所周知的因金融危机的影响,外资企业业绩急剧下滑,这并不能直接证明劳动者本身是不胜任工作的。

二、员工不到新岗位报到能直接视为“旷工”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但是本条法律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规章制度合法存在,而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过。

2.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时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

对照法律规定可以知道不能成立的理由:公司的《就业规则》并未规定“不到新岗位视为旷工”,既然制度都存在,又何来违反一说呢?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工资三十几万。

律师建议:

公司方:1、对员工进行调岗,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为避免风险,应当尽量协商一致;

2、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应当对该员工进行考核,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证明;

3、在以严重违纪处理员工前,应当从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中寻找对应的条款,在条款缺失时,不宜进行处理。

员工方:1、在公司做出调岗决定后,要第一时间回函表示不能同意调岗,防止因履行而达成事实一致;2、在公司表示必须要到新岗位报到后,应当回函表示,可以先去新岗位报到,但不视为我同意公司的单方调岗行为;3、在公司做出解除的书面通知后,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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