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原告深圳市恒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从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4月份就建立加工承揽关系,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原材料,原告根据被告的采购单的要求进行承揽加工。原告完成加工成果后,将货物运送至被告指定的交货地址,由被告签收送货单,加工费的支付期限为月结30天。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加工产品应得加工费用总额为224475.44元,被告仅支付85000元加工费用,尚拖欠139475.44元。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加工费,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委托律师处理本案。律师认为被告拖欠加工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是代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保全对方财产。
开庭审理时,法官对原告律师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根据对双方当事人的调查,最终判定对方须向我方支付全部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