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2014年7月份至2015年5月份期间,被告鸿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通过电话方式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富某某五金商行订购五金材料;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向被告供应五金材料。在交易合作期间,双方交易的货款总额为人民币139783.19元。
2015年10月30日,双方在确认2014年7月份至2015年5月份的货款总金额为139783.19元。经原告多次催告,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该货款。
原告多次追索无果,遂委托本所律师处理本案。
律师通过与原告沟通并审阅材料后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付款义务,已经构成合同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是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审理时,被告对本案事实确认无误,但因资不抵债,无法支付货款。在法院判决对方全额支付本案货款后,我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的所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