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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红律师
王东红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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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利律师协助获得巨额遗产

婚姻家庭2015-11-05|人阅读

基本案情

昌平区某块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是赵女士的父亲赵某,赵女士系赵某的大女儿,是赵某与前妻所生。赵某的亲生母亲去世后,赵某与任某再婚,赵女士与父亲、继母一直共同生活多年。赵某与任某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三个弟弟,一个小妹。2010年赵某与其他同父异母的弟弟妹妹五人共同签署了《协议》,约定被拆迁房屋所涉及全部拆迁款、补助款及各项奖励共计200万属于遗产,由拆迁单位按照协议或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处理。签署协议后,由于兄弟姐妹几人仍无法就拆迁款的分配协商一致,且赵女士明显受到排挤,故赵女士依法起诉要求继承拆迁款中应得的份额。

被告方抗辩称:被告一称,我一直赡养老人,我们有分家单,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二称,分家单是我父亲立的,分家单写得很清楚,财产归我们兄弟三人均分。被告三称,我自己在院里盖房了,原告不能分我的房子的拆迁款。被告四小妹称:分家单没有我父亲的签字,宅基地确权拿证时三个儿子已经结婚分出去了,我和父母住在一起,这块宅基地有三分之一是归我的。

律师说法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为赵某,故宅基地的区位补偿款及因宅基地取得其他补偿、补助应由赵某与任某的全体继承人分割。被告一、二、三签署的分家单未经财产所有权人赵某与任某的确认,该份协议应属无效。赵某与任某也未留有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赵女士与继母任某已经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且赵女士作为长女承担了家中对家庭、对弟妹的照顾责任,应当享有均等的继承权。三个弟弟在盖房时也参与其中,可以酌情考虑适当多分。

最终,经过几次开庭及调取证据,赵女士获得了满意的遗产份额。一审判决后,其他继承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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