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首先要明确哪些属于你们夫妻共同的财产。 1、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毫无疑问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为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 2、上市公司高管名下的股票。股票分社会公众股和内部职工股两种。男方的股票属于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是指职工以个人的合法财产,向自己所在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是记名股,其转让有特别的限制。若男方所分股票属于用婚后财产获得,且双方又没有财产约定,则该股票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因为男方所持股票属于内部职工股,有特别的限制,所以对此类股票不宜简单予以分割,而应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 3、婚姻法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男方目前有第三者在婚姻中属于有过错的一方,但是否能主张过错赔偿,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