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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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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
主办律师

中国行政诉讼掠影(一)

行政诉讼2011-12-03|人阅读

中国行政诉讼掠影(一)

一起行政许可行政诉讼代理札记

张剑弼

委托人想委托我为其代理一行政诉讼案,大概案情是:委托人的煤矿系工商局于2001年依法登记的独资企业,该企业自进行独资企业登记后,一直按照独资企业进行管理。2008年,煤矿会计、出纳突然转让其“股份”给他人,委托人才发现,原来,2003年,他们背着委托人向工商局申请把我的独资企业注销后,向工商局申请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为此,两年多来,委托人一直为维护合法权利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2011年5月5日,为维护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向工商局申请对《注销申请书》上的签名摁印进行笔迹鉴定,工商局同时告知其登记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并告知如果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直接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人认为,工商局对煤矿独资企业予以注销的行为,并非基于自己的申请,且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文件材料,不符合独资企业法关于独资企业注销所需的材料的规定。为维护合法权益,欲提起诉讼。

知道行政诉讼案件难办,为陪小心,我告知委托人,我可先带其写好诉状,待其到法院立案法院决定后,我们双方再办代理手续。

2011年5月20日,受委托人委托,代理委托人写好诉状,告知其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立案。同日,委托人到法院立案,诉状从立案庭到行政庭最后到分管副院长后被告知,法院有七天的审查期,等候通知。

我在为委托人代书的诉状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煤矿(独资)企业予以注销的具体行政行为;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月27日前,我们和立案庭、行政庭、分管副院长多次联系立案事宜,结果均为请等待。5月27日,立案审查期限届满,我们再次联系该案立案事宜,被告知,法院工作很忙,等下星期通知。

5月31日,终于等到法院可以立案的通知,我们到法院办了立案手续,我与委托人办了委托手续,并向法院递交了请求责令工商局提供《注销申请书》原件作笔迹鉴定的申请。

因6月11日庚以泰教授八十二华诞及从教五十七周年需在北京搞一活动,我有幸被邀请参加,故6月10日我须从昆明飞北京。此前,因我们起诉富源工商局行政许可案中,我们已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法院责令被告提供《注销申请书》原件后进行鉴定工作,以辨别委托人的签名摁印真假。6月3日,委托人前往法院衔接申请鉴定事,法院办案法官带领填表后带委托人去立案庭盖章,立案庭请示领导后未给盖章,同时,法院办案法官告知:被告举证期限为十日,十日之内何时提供证据是他们的权利,法院不好强制。故此鉴定工作只得搁浅。6月6日,我电话与立案庭取得联系,得知此案被告收到《起诉状》的时间为6月2日。6月8日,我电话与承办法官联系,被告知,院领导安排此案只作程序审理,不同意鉴定,同时法院决定追加相对方为第三人。6月13日,本想前往法院查看被告提供的证据,但考虑到12日为星期日,按照诉讼期间届满日为节假日的,期间的计算顺延的计算方式,被告提供证据的时限应为13日,故未成行。

6月11日,与北京同行探讨到这一行政案件时,同行建议我们申请追加第三人。我谈了我的观点,行政诉讼第三人原被告均不能申请追加,只有第三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才可追加。同行告知,在北京,原被告均可申请追加。看来,这是个理论和实践执行中在全国有差异的问题,需要作进一步探讨以达成共识。

6月14日,我和原告一起前往法院查阅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案卷材料,按照法律规定,我的委托书及律师代理证已提交法庭,我只需提交律师执业证给法院查验便可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但为陪小心,我还是为此准备了介绍信。中途我们在小海子加油站加了油,到法院已是11时。到法院后,我们先和立案庭取得联系,立案庭的法官们都很热情,告知我们案卷已移送业务庭,我们所要办的事情只能到行政庭去办理。来到行政庭,庭长办公室紧闭,隔壁办公室门开着,我们走进该办公室,一女法官在上班,我们在其办公室电话与承办法官联系,得知他因法院老办公室要拆除,他正在那里值班。电话里我说明来意,他告知: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材料,被告因为有两份材料需要到煤炭局和档案馆去调取,所以提出延期举证,同时被告怕先提供证据材料,让我们找到诉讼方向,所以要求当庭举证。我问及延期举证有无书面申请时,承办法官告知:没有。我请他最好在我带的介绍信上签个字以说明举证期内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他说,他不能签,叫我们找分管副院长。我们找到分管副院长,他说,他又不办案,涉及案件的事找承办法官。我们告知,承办法官说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我们叫他帮在我带的介绍信上签个字以说明举证期内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他说,他不能签,叫我们找你,是不是你帮签个字,分管副院长告知,法律没有规定法官要在律师的介绍信上签字。我们又到法院老办公楼拆除房屋处找到办案法官,其重复了电话中的观点,当我们提出要看一下送达回证以明确送达日期时,他告知找立案庭。

6月14日下午,我们再次来到法院。通过立案庭法官的热情接待,我们了解到,法院追加第三人的通知已送达第三人,送达被告的送达回证在行政庭才能查到。我们又来到行政庭,承办法官正电话与一交通肇事案当事人联系,行政许可诉讼案卷卷宗放在办公桌上,我顺手拿起卷宗材料,里面有一卷宗目录,从目录内容看,卷宗材料包括了我们提供的诉状及证据,送达被告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追加第三人决定书》和送达被告的《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上记载的内容为6月2日签收,签收人员为工商局办公室人员,上面还记载着注册股李X的名字及电话。等办案法官打完电话。我们同办案法官要求将,《送达回证》给我们进行拍摄,办案法官快速收取卷宗材料,告知没有必要拍摄。我们要求看案卷所有材料,办案法官称,他们没有组织交换证据,有什么开庭时在庭上陈述。我们问及被告是否举证时,承办法官告知,被告没有举证,但有一个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的《申请》,我们注意到这一说法和上午的说法明显矛盾,并提出要看这个申请,承办法官告知,该《申请》在法院内卷,不可以看,等开庭时会给我们看。(奇怪!《延期举证申请》要放到法院内卷,是不存在该申请?还是以此方便拒绝律师查阅?)

我们又和承办法官进行了交谈,交谈中得知,本行政许可行政诉讼案被告曾来过一次,但所带来的材料多且零乱,他们又拿回去重新整理。(被告如何对待行政诉讼可窥见一斑!)法官还告知,本地法院行政庭多是办理民事案件,行政诉讼很少(其实从我们的案件被列为2011年行初字1号案可见一斑),行政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法官在民事案件中多少还有主动权,但在行政案件中,承办法官往往很被动,没有什么主动权,象立不立案、如何审理、怎样判决等多为法院领导决定事项。临走时,我们再次问起申请鉴定的事,并告知办案法官我们已与院领导进行过必要的沟通,办案法官告诉我们,目前,他知道的领导的意见仍然未改变,如有领导通知,他会立马和我们联系。((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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