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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弼律师
张剑弼律师
云南-曲靖
主办律师

容易引发纠纷几种行为模式

其他2011-12-12|人阅读

容易引发纠纷几种行为模式

张剑弼

“隐患胜于明火,防范重于泰山”。笔者从业二十余年,在法律领域中,深感“预防”较之“消防”更省时、省事、省力,既经济又实惠。为此,总结出以下现实生活中的几种容易引发纠纷的行为模式,供读者 诸君朋友参考。

模式一、买卖(承包)矿山

买卖(承包)矿山是指依法取得矿山生产经营权的矿主,以买卖、承包方式将矿山生产经营权让与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是目前规范这类行为的两部法律法规,上述法规均规定除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外,采矿权不得转让。同时规定了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要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但从实践中的的实际情况来看,买卖(承包)双方基本上都没有办理批准手续。由于在整个矿业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很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双方当事人就开始履行,也存在大量的承包纠纷,合同效力处于待定或无效的状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市场行情较好,受让方或承包方经营获取的利润较高,转让方或发包方就会以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矿山。同样,如果市场行情下滑,受让方或承包方经营的不好,也会以同样的理由起诉要求返还投资。因此,此种行为模式,行为一开始,就隐藏着纠纷,行为时当慎之又慎。

模式二、隐名合伙(成为公司隐名股东)

隐名合伙(成为公司隐名股东),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由他方以他方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合伙行为。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律对隐名合伙未作规定,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无法可依,以致有的将其认定为借贷关系,有的则认定为普通合伙,随意性很大。同是隐名合伙纠纷,有的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的规定,把隐名合伙作为普通合伙,适用普通合伙的规定,判决隐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的法官则把隐名合伙纠纷视为借贷合同纠纷,把隐名合伙人作为出借人,把出名营业人作为借用人,判决出名营业人偿付隐名合伙人出资并支付利息,隐名合伙人既不得参与盈余分配,也不分担任何损失。在隐名合伙中,如果合伙事务有较大盈余,出名营业人往往会以“借贷”抗辩,使隐名合伙人的利益落空,如果合伙事务产生较大亏损,出名营业人往往又会以“合伙”为由,要求隐名合伙人承担亏损;相反,如果合伙事务有较大盈余,隐名合伙人往往会以“合伙”为由,要求分享盈余,如果合伙事务产生较大亏损,隐名合伙人往往又会以“借贷”为由,拒绝承担亏损。同样此种行为模式,行为一开始,就隐藏着纠纷,行为时当慎之又慎。

模式三、种植果林土地承包中约定承包期满双方按比例享有果林

果树经济林木是付着于土地上的物,离开土地单纯的果树经济林木其经济价值将大打折扣,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件,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 19881128与本市农民陈某签订《承租“人防”旱地种植果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为绿化环境、保护人防隐蔽人防指挥工程,改种植粮食作物为种植果树林木,甲方(人防)有旱地两块约三亩及天落雨小水塘一个决定由乙方承租,承租期限20年,从198811月至200811月,承租期内因从1990年至1995年的头五年果树只是陆续挂果收入甚微,故向甲方上交提成的时间只能从1991年开始,逐年按照果子纯收入的25%上交给甲方。合同期满后承租地上的果树,林木所有权50%归人防,50%归承租人。合同同时规定,按合同规定在20年期满后,果园产权经抽签50%果树归甲方,50%果树归乙方。乙方的50%果树如甲方需要收回按照五年正常收入折价付给乙方,方能收回,如甲方不收回乙方可继续管理经营。合同履行16年后,承租人分文未交提成,人防以承租人未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以无收入为由抗辩,法院支持了承租人的抗辩理由,判决驳回人防的诉讼请求。200811月,合同期满。承租人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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