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剑弼律师
张剑弼律师
云南-曲靖
主办律师

谈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其他2012-01-11|人阅读
谈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张剑弼张剑弼按:上世纪90年代,我在教学之余兼职从事律师,所接触的案件中,发现一些当事人不会依法约定协议管辖,导致约定无效,一些司法机关对约定的协议管辖,往往按照“拿来主义”审理,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规定,准确的确认约定的效力。于此,我草就了本文,对民事诉讼实践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现今,协议管辖执行中的乱象依然存在,故重发此文,以期对民事经济交往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一规定是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突破,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确认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独具特色的协议管辖制度,对于及时解决民事权益纠纷,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管辖规定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仅对此作一粗浅探讨。

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可能发生的纠纷或已经发生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的连结点在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决定管辖法院。根据这一概念,协议管辖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主体的特定性。协议管辖的主体只能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这一特征包含以下内容:1、协议管辖只能在合同纠纷之中,所有权纠纷、债权纠纷不得进行协议管辖。2、协议管辖的协议只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之间不存在协议管辖的问题。

第二,选择的有限性。协议管辖主体达成的协议只能以法律规定的连结点为依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这些连结点有:

1、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一般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但是有时候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并不一致,这时,如果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某地满一年以上,除住院治病仍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以外,应以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为住所地。有的时候,公民的户籍从甲地迁往乙地,在迁出但尚未落入之前发生纠纷,应以迁出地为其住所地。被告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企事业单位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地,机关、团体应以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确定为其住所地。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以合同规定为准;没有规定的,如果合同标的为实物,一般指标的交付的地点。凡按合同规定实行代运制,即由供方代需方向承运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运杂费由需方负担,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凡合同规定实行送货制,但又不属于国家规定送货办法范围的,即由供方自备运输工具送货或者供方将货物交承运部门送给需方,运杂费由供方负担的,产品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凡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标的物在产品提货时交付,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3、合同签订地。确定合同签订地,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签订地的,以合同为准,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地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4、原告住所地。确定原告住所地同确定被告住所地适用同样的道理,这里不再重复。5、标的物所在地。协议管辖只能选择以上五个连结点之法院进行管辖。可见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具有选择的有限性。

第三,内容的合法性。内容的合法性是指协议管辖不得改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规定在法典第18条至21条中,按照法典18条至2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法律的这些规定。

专属管辖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规定在法典第34条中,其具体内容是: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不得改变这些规定。

第四,形式的法定性。是指法律规定协议管辖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协议管辖是一种要式诉讼行为,当事人一方在具体协商管辖法院时往往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最后达成一致协议,把这些协议内容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一方面为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的纠纷提供了管辖法院根据,避免为管辖争议或重复起诉而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也为及时解决纠纷创造了条件。因此,我国民事诉诉法规定了协议管辖要用书面约定。

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根据两审终审的司法制度和协议管辖的性质,协议管辖只能在第一审民事案件之中,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发生协议管辖问题,这也是协议管辖内容合法性的又一要求。

协议管辖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一种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议管辖,体现了我国人民享有的广泛的民主权利,它既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办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经济交往的频繁,为及时解决交往中可能产生的纠纷或已经产生的纠纷,相信协议管辖必将成为我国人民所乐于选择的解决合同纠纷的主要方式。因此,把握协议管辖的法律特征对于不签订无效的管辖协议和确定协议管辖的效力具有重大作用。

(作者单位:曲靖司法学校原载《云南司法》1993年第3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