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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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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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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事辩护2010-11-17|人阅读

侵犯财产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法分则条文对一些财产犯罪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刑法分则对部分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明确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这些犯罪是特殊的诈骗罪;其次,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如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再次,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机能,如盗用行为与盗窃行为;最后,将非法占有的目的视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对财产罪的法益持限定的占有说并不矛盾。

非法占有目的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的概念,也不是仅指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的解释为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就无法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只有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不法所有的目的,才能使这一主观要件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机能。具体地说,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的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

排除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1、行为人虽然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回的意思,相反具有在使用后毁弃、放置而窃取、骗取财物的,例如,盗用他人轿车开到目的地后,将轿车抛弃在目的地,构成盗窃罪。2、行为人虽然具有返回的意思,但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时,由于存在可罚的法益侵害的危险,应肯定排除意思。例如,在2006年司法考试前窃取他人正在使用的2006年司法考试指导用书(假定数额较大),即使具有归还的意思且在2006年司法考试结束后归还,也有必要认定为盗窃罪。3、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而且对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的侵害相对轻微,但具有消耗财物中的价值的意思,由于对作为所有权内容的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例如:为了伪装退货,取得商品对价,而从超市拿出商品的,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

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说明如下:1、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例如:男士基于癖好窃取女士内衣的具有利用意思,仍然成立盗窃罪。2、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例如:为了取暖而窃取他人家具的,具有利用意思。3、一般来说,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能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4、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并不毁坏而是利用该财物的,成立侵占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确这一点,对于认定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宏观上说,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定罪与量刑从根本上考虑到是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不要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要件,便认为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获得利益;从微观上说,可以解决许多具体问题。例如:在共同盗窃案件中,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人,只要明知他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实施盗窃的帮助行为的,也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非法”,应根据财产罪的保护法益进行理解:只要是侵害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就可以认定为非法,进而认定行为人的占有目的具有非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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