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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买房不成,倒“赔”五万!!

房地产2012-12-17|人阅读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甲欲将房子卖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在合同签订之时即付定金2万,首期款则在两个月内支付,由于是通过银行办理按揭,余款则在银行出具承诺书后,即通过银行获得贷款后再行支付。合同签订之后,乙便当即付了定金2万。

正当乙沉浸在即将成为“有产阶级”的喜悦之中时,一件让乙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某一天,甲突然找到乙,宣称,甲的房子已经卖给了丙,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告诉乙,自己愿意双倍返还定金。乙有如晴天霹雳,想想当初为了买套自己满意的房子,看过多少房,跑了多少路啊,好不容易才选到这样一套户型、价格以及周边环境都还不错的房子,而业主却突然说已经卖给别人了!乙当即气急败坏,义正严词地告诉甲:“我不要钱,我要房子,你不卖是吧,咱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由于双方曾在合同中约定了关于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并约定了仲裁机构。所以,仲裁机构很快受理了此案,仲裁不愧是高收费,高效率,很快,结果就出来了,然而,却让乙傻眼了,这次真正让乙感觉到似乎有“理”也说不清了,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了呢?

裁决的结果是驳回了乙所有的仲裁请求,并裁令两万多的仲裁费由乙承担。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我们先来看看乙的请求是什么:

乙要求:1、甲将房子过户给乙;

2、甲承担乙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两万元;

3、甲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而仲裁委裁决理由是:甲已将房子过户给了第三人,且第三人事先对此事并不知情,由于第三人已经合法地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因此对于乙要求甲将房屋过户给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外,甲、乙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条规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时,则另一方只可要求对方承担定金责任,而不能强使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本庭认为,该条款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关于本案,申请人虽然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申请人未向本庭提出请求,因此,本庭就此不作裁决。 就这样,乙为此案付出了仲裁费、律师费及财产保全费等共计近五万元,最后却竹篮打水一场空,什么也没得到! 从本案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1、要注意防范于未然:买房可谓人生中的一件大事,特别是在像深圳这样的城市,一套房子可能倾人一生所有积蓄,所以在选择房屋时就得提高警惕,对于二手房的买卖,除了要了解原业主的基本情况及欲购房屋的真实情况外,还必须仔细阅读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感觉对自己不利的或者看不明白的条款一定要事先向律师请教,切忌认为反正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对每个买卖房子的人来说都是一样的,看不看无所谓。本案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在当时那种环境下对买方就很不利,因为,当时,房价呈现一个快速上涨期,卖方为了更大的利益,是不惜承担违约责任的。

2、要懂得合理提出请求:有些事情已经发生了,对于当事人来说只能去理性对待,为了避免更小的损失,当事人最好咨询两三个律师,而且不要吝惜口袋里钱去指望得到免费的咨询,免费的咨询不是没有,但是一般不可能给你详细的解答,这样还是不能让你分辨哪一个律师的方案更有利于保护你的权益,当然也没必要花费太多精力几乎想寻遍城中每一个律师,这样也不划算。比如,在本案中,乙所提的请求就存在很大的失误(应该称之为律师的失误),完全可以得到支持的请求却没有向仲裁委提出,而所提的几个却都有着相当的风险,而且,他的第23两项请求更是只有在官司胜诉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得到支持,否则,提了也起不到任何作用。无论是仲裁庭还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要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你没有提出的请求,绝对不会审理,更不会告诉你如何去做对你更有利,因为法律要求他们必须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上。 3、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纷争:仲裁、诉讼、调解,每一种方式都各有优势,也都各有缺陷,要结合具体案情以及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合适的方式,特别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发现可能对自己不利的情况,就可以及时主动要求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不仅可以尽快实现自己的权益,而且诉讼费用也可减半收取。 关于这个案件暂时就写这么多,当然,在买房过程中,需要防范的风险还有很多,以后有空时,再逐步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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