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在深圳购房虽然与其他非深户籍居民家庭有些不同,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但是也同样受到限购影响。因此,律师在办理购房陪购法律事务时,如果客户是香港人,则首先需向客户了解曾经在深圳有无购房行为(含预售房),已购房产有无出售等,根据目前的政策,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
附:“限外令”政策历史变革
2007年7月10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条件为:境外机构是已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并只能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办公类);境外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并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9年3月3日 广东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境内购买住房,执行内地居民同等政策”,同时注明“该项政策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随后,深圳“限外令”解除,根据新闻报道,“市国土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说,特区内外都已经解除了购房“限外令”,港澳台居民在深圳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住宅的限制已经取消,但是仍然限制港澳台居民个人购买包括商铺、写字楼等在内的商业地产。”
2010年5月6日 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意见》中规定“对境外机构及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虽意见中并未明确规定“有关政策”是什么,但意指取消“限外令”,随后,又据新闻报道,深圳国土局发出消息称,2010年5月11日起,深圳重启限外令,境外人士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只能购买一套住宅物业,商业物业暂不能购买,即国土资源管理局房产过户2010年5月11日起,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2010年5月后 暂时还未见到新的规定或新的媒体报道。
律师附评:以上规定的起起落落看上去有些滑稽,有些规定就那么突然冒出来了,甚至有些语义还不明确,还得凭媒体去向有关部门了解,然后有关部门解释一下,大家才能明白其中原委。也许官方会解释,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特殊时期只能如此,但是我们还是希望官方在做出任何一项决策时能程序合法、政策明确,不然会引起香港购房者和深圳售房者之间一些无谓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