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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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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的保证书有效吗

婚姻家庭2020-05-15|人阅读

经典案例:吴某与雷某经人介绍认识,吴某虽然对雷某疼爱有加,但临近结婚时,吴某却仍玩兴不减,责任心不强。为了约束吴某的放纵行为以及保持婚姻的稳定,雷某要吴某在婚前约定财产分割事项并写下保证书。内容为:如果婚后吴某继续放纵,不尽丈夫职责导致离婚的,则吴某婚前的一栋房屋及其他财产的一半必须分给雷某,双方签名按手印。结婚后吴某还是常玩到深夜才回家,丧失家庭责任感。雷某相劝多次均无效果,双方矛盾激化感情逐渐淡薄。后雷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雷某出示了分割财产协议及吴某的保证书,并请求法庭予以确认。吴某则认为,该保证书是在雷某以结婚为要挟的条件下,自己被迫签订的,该财产约定的保证书无效。那么,婚前财产的保证书有效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的权属问题,其主要特征就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吴某与雷某婚前写下保证书对财产归属进行一定的约定,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因而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同时, 吴某在写下保证书之前具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不写保证书,也可以选择不与雷某结婚,吴某明知该保证书对他具有重大的利益关系,最后为了实现自己的结婚利益而选择了签保证书,所以吴某是自愿为之的,并不存在受胁迫而为的情形。该保证书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婚前财产作出的约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

与此同时,约定婚前财产的保证书是双方对离婚后财产的分割所做的事先安排,该约定不能有违反和规避法律的内容,否则,会导致该约定无效。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约定财产制终将达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重要的地位,因而司法实践中,应该从自愿、平等原则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体现法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重大价值。

法律条文:《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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