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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清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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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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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卖淫合法化

其他2012-11-05|人阅读

驳"卖淫合法化"

两会期间, "卖淫合法化"被再次提起,细观其论点,无非以下几项:

一、卖淫合法化可以降低性犯罪率。

二、卖淫合法化可以增加国家税收。

三、卖淫合法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性疾病的传播。

博主认为,以上论点皆不足为据,其理由如下:

一、法律对道德有指引作用。“卖淫合法化”将直接导致社会公众对“卖淫”行为的廉耻感丧失,同时,“嫖娼”行为作为“卖淫”的并发性为,也将不再具有廉耻感。

二、卖淫的本质是以人的身体(主要是女性)能带来肉体感官快乐的特征,设定交易。在目前的社会主流伦理之下,该交易无异体现了社会对人身体的极端不尊重。

三、性犯罪、性疾病的控制,完全有诸多更好的办法加以控制。不值得全社会用毁坏家庭伦理,毁坏人权基础的方式来控制。

四、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卖淫事实上具备了高度的合法性,但是在该制度之下,必然衍生大量新的社会不公正,衍生大量的社会罪恶。

五、卖淫行为不可避免并不能成为其合法化的理由。因为,保持卖淫行为的非法性,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卖淫行为,但是至少可以保持其低调状态,将其范围和程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因为,一旦卖淫合法化,将会有经济实体将卖淫做成超级庞大的企业,这对社会必然构成毁灭性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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