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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福田律师
韦福田律师
山东-淄博
主任律师

网络查控申请书

合同纠纷2023-01-07|人阅读

申请人:淄博XXXX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XXXXXXX,法定代表人:焉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XXXXXXXXXXX。

被申请人1:山东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潍坊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XXXXXXXXX,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2:王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山东省XXXXXXXXXXXX。身份证号:37078219XXXXXXXXXXX。电话:139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666239.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19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双方签订《XXXXXX购销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购买木方等物料,申请人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申请人仍欠原告货款317156元未支付。2020年7月20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货款317156元及2019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20日的违约金203650元,共计520716元,同时承诺若未按照约定付清,被申请人2与被申请人1承担一切责任及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差旅费、车马费、律师费)。但还款承诺书签订后,被申请人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现依法申请贵院进行网络查封、冻结。若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申请人原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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