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孟某的委托代理人,就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涉案房屋系其父母离婚时赠与答辩人,被答辩人无权要求返还
涉案房屋系答辩人父母,也就是被告一、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离婚签署《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涉案房屋落户到答辩人名下。该条款应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的条款不宜随意撤销。
因答辩人系未成年人,两被告约定将房产赠与答辩人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属于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被答辩人的行为会严重侵害答辩人的利益,致使其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
因答辩人的户口在涉案房屋上,所以,答辩人上学也是依据其户口所在地确定的学校。因而二被告离婚时,也是基于考虑答辩人的生活和学习考虑,在离婚协议才中同意房产归女方所有并过户到答辩人名下。同时离婚协议约定答辩人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生活抚养费,特长辅导费用二人均摊。但是二被告离婚后,被告一从未联系过答辩人,答辩人一直是由被告二蒲雪敏一人抚养,被告一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特长辅导费等任何费用。现在被答辩人在 二被告离婚后就起诉将房产要回,剥夺答辩人仅有的一处住所,这种行为不但违反诚信,更重要的是致使答辩人无法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这对于未成年且尚处于学习阶段的答辩人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
请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