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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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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房屋

损害赔偿2007-12-25|人阅读
我在2003年购置了一套房屋,但是入住后我们这个区域共有7户居民发现房屋漏水,经过2次协商后,在7、8月份的时候其他6户家中都已经维修完毕,唯独剩我们这一家。在找到相关部门后,他们留给我一个电话,说是会帮助进行维修。但是他们来看过一次房后就没再和我们联系,我们再打电话也不接听了。我想向律师咨询一下,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可以找哪个部门进行解决?明洲律师事务所单薇律师解答:该读者提到的问题涉及到房屋的质量问题。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一般来说,房屋质量的范围首先应包括《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即“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其次,还应包括其余质量范围,如室内的空气污染问题,噪音污染问题等。对于商品房出现的以上质量问题,在房屋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如果不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不足以严重影响居住使用,那么,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本案中房屋漏水,属于屋面防水工程的问题,该问题是目前房屋建筑工程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屋顶、墙壁、出现漏水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等均有漏水问题的存在,依照规定责任者应当修复关于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的期间,按照建设部2000年颁布的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读者买房的时间是在2003年,其遇到的房屋漏水问题,已经明显的影响了房屋的正常居住与使用功能,并且此问题出现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内,因此,开发商负有保修义务。该读者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义务。在出卖人拒绝修复的情况下,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但修复的费用或修复期间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如迟延修复的损失等,均应由出卖人承担。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薇律师在此提醒广大的购房朋友,对于入住后遇到的房屋质量问题,一定要注意不要超过开发商承担责任的期限,在与开发商交涉过程中,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譬如,该读者自行修复遇到的漏水问题,就需要保存好修复涉及到的费用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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