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 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 、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 记录、出院记录。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 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 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 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 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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