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2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复
洛阳劳动工伤律师 洛阳刑事辩护律师 洛阳方西乾损害赔偿律师网(洛阳交通事故律师 洛阳医疗事故律师 洛阳工伤事故律师 洛阳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洛阳产品责任事故律师 洛阳劳动争议律师) 洛阳方西乾律师 执业证号:16021995A0199 业务电话:13525990690 执业机构: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九都路58号春蕾大厦 13楼QQ13322464电子邮箱:luoyangfxq@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