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悔婚”的法律责任
离婚
200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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缑轩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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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案情】小伟和小红一年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6月,二人的感情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为此双方家庭都为二人结婚做了必要的准备。小伟家将结婚用房进行装修花费三万元,购置结婚所用的家具花费一万多元。小伟的父母送给小红的“三金”也花费五、六千元。双方约定2007年9月13日举办结婚仪式,2007年8月底,小伟和小红因琐事发生争执,小伟一怒之下将小红揍了一顿。小红因此认为,婚前小伟就如此大胆揍自己,婚后自己不知道会挨小伟多少次揍。于是小红坚决不同意按约定举行婚礼,并坚决要求与小伟分手。小伟认为,小红要么与其结婚,要么支付其家庭为结婚事宜的一切支出,包括装修房子的花费、购置家具的费用、购买“三金”的价款。而小红只同意将“三金”退还。截止目前,小伟与小红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以下几点法律问题:①双方关于不进行结婚登记就“举办婚礼”的约定是否产生法律效力;②如果该约定无效,女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评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除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真实外,还应当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本案中小伟和小红关于不进行结婚登记就“举办婚礼”的约定与我国《婚姻法》内容是相违背的,因此,该约定应当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不进行结婚登记就“举办婚礼”约定对双方自始没有约束力。《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中,小红应当返还小伟的彩礼(即“三金”)。至于小伟装修房屋和购买家具的支出,因完全是在等价交换的情况下进行的,其使用权和所有权仍属于小伟,所以不能认为是小伟的损失。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小红只需返还彩礼,而无须承担其他责任。【律师建议】无论是正在恋爱中男女还是婚姻中夫妻,都应当学会尊重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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