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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及时履行送达法律文书的职责

离婚
200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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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624日,何某因感情不合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与丈夫张某的离婚诉讼。在诉状中,何某详细的写明了被告张某的住址及联系方式。隔一日,何某接到该法院电话通知领取了开庭传票。2008729日,何某按时到该法院参加诉讼,开庭时被法官告知,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曾向张某邮寄送达,没有人签收。之后,何某除多次催促张某到法院领取起诉书副本及传票外,还多次请求法院向张某送达开庭传票,同时也及时的向法院传递了张某在家的准确时间等信息。然而该法院至今(20081017日)没有向张某送达传票,致使诉讼无法正常进行。

【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显然,向被告及时送达起诉书副本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

本案中,何某向法院提供的被告张某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准确。被告张某也一直没有外出,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其直接送达开庭传票,履行自己的职责。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即使人民法院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也应当及时采用公告方式向张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

【律师建议】

现在全国正在相应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努力建立和谐社会,人民法院系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也已经有相当长的时间,人民法院应当将“司法为民”的精神真正落实到行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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