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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子女改名字 必须经过亲生父亲签字同意?

离婚2011-02-22|人阅读

为子女改名字

必须经过亲生父亲签字同意?

[南充晚报法律热线]手机尾号为1390的唐女士打进本报热线2225777咨询,她与前任老公已经离婚两年,儿子一直由自己抚养。再婚后,她准备让儿子更改姓名,却遭到前任老公的强烈反对,称若她执意如此,将到法院提起上诉。唐女士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儿子由自己抚养,自己难道没有为儿子更改姓名的权利?

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国君:夫妻离婚后,父母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孩子姓名。

  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属于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的职责不因离婚而消除。既然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那么子女出生后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就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离婚后,从有利于子女今后成长的角度出发,如果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同样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如果母亲单方变更子女姓名,会伤害了父子之间的亲情联络,增加了亲子之间的隔阂,反而对子女成长不利。最高人民法院有类似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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