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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涛律师
陈涛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故意杀人辩护词

刑事辩护2009-02-22|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了今天的法庭调查,刚才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及被告人的意见,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有了比校全面地了解。我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持有不同的看法,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属于初犯,主观恶性一般,精神上有一定的问题,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以下: 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这两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故意犯罪。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案发时的客观环境,案发的全过程。在本案中,由于案件的突发性、不可重复性,要查清被告人殷平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与情节进行具体、全面、客观的分析,以对被告人殷平予以正确的定罪量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从发生的缘由来看,有以下2个原因:一是受害者卖了3盒假烟给被告人,被告人感到气愤;其次是因为被告人长期处于一种比较压抑的状态,从而想得到一定程度的释放。但双方并不存在深仇大恨,被告人的压抑状态也是可控的。 从发生的过程看,被告人是找不到同学报复以后,继而想到受害者的,属于临时起意。而本人在自杀未遂以后,“吃了没有什么效果,也就不想死啦”,既然不想死,那么就不存在执意去杀人。从被告人的笔录上“我就想教训教训他,用刀戳他两刀”可以看出当时只是想给受害者一定的伤害,而不是想取其性命。而对于用刀捅人的后果,被告人当时的心态也只是“当时根本没有想那么多,我就想教训教训他”,“我就想让那个老板受伤在医院躺个几个月”。而在受害者逃跑并喊叫时,被告人乱劈的行为也只是为了让受害者不要喊叫,以免自己被抓住。这充分表明被告人继续乱劈的行为也不是为了杀死受害者。如果受害者不喊叫,被告人可能不会再继续乱劈。 而从受害者致命的部位来看,被告人也没有刻意的选择,从二人的身高、相对位置和被告的右握刀姿势分析,受害者受伤的部位是最顺手的姿势,并非刻意为之,受害者受伤的部位并不是被告追求的结果。 从受害者死亡的原因看,是属于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而不是直接要害部位致死。 从犯罪后被告人的态度来看,其“这次把人捅伤啦,是小事情,以后出去做大事情”以及整天笑嘻嘻的可以看出,被告人没有预见到受害者会死亡;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是明知的,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 综上,被告人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因此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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