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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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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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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董事长到底犯了什么罪?

刑事辩护2009-01-02|人阅读
现在很多人关注三路审判的案子,最关注的当然是三鹿原董事长田文华是不是可能判死刑的问题。但是我可以完全肯定的说,这是不可能的: 首先看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这个罪最高刑罚就是无期徒刑,怎么可能有死刑的说法呢?当然还有一个就是主体的问题,尽管其是主要负责人,但是一般认为,董事长很多事情还是不问的,因此其主要的还只是一个领导责任,因此刑罚过重也很不恰当。还有就是尽管危害严重,但是,由于我国也在一步步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因此,不是罪大恶极,而且手段残酷的,一般都不再判处死刑。因此综上,田文华是不可能判处死刑的。 其次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这个罪名是不是定错啦?或者应当定生、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那么这个罪名最高刑罚就有死刑的处罚。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两个罪名的区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那么现在就主要看三鹿到底生产的产品到底是伪劣商品还是有毒有害商品啦?还有就是伪劣商品到底有没有可能也对人们的身体造成危害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 法释〔2001〕10号)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可以看出,生产伪劣商品,同样可以对身体造成损害,而且也可以包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行为。 那么当生产的是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名当地应当怎么定义呢?其实针对这一情况,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那就是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方式,也就是说,假如按照生产伪劣商品判处的罪重,那么就按照伪劣商品罪,假如按照有毒有害商品罪重,就按照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罚。 那么现在就要首先来看一下三聚氰胺到底是有毒的产品还是伪劣的产品成分?三聚氰胺(英文名Melamine),是一种三嗪类含氮杂环有机化合物,重要的氮杂环有机化工原料。目前三聚氰胺被认为毒性轻微,大鼠口服的半数致死量大于3克/公斤体重。动物长期摄入三聚氰胺会造成生殖、泌尿系统的损害,膀胱、肾部结石,并可进一步诱发膀胱癌。1994年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署和欧洲联盟委员会合编的《国际化学品安全手册》第三卷和国际化学品安全卡片也只说明:长期或反复大量摄入三聚氰胺可能对肾与膀胱产生影响,导致产生结石。然而,2007 年美国宠物食品污染事件的初步调查结果认为:掺杂了≤6.6%三聚氰胺的小麦蛋白粉是宠物食品导致中毒的原因,为上述毒性轻微的结论画上了问号。但为安全计,一般采用三聚氰胺制造的食具都会标明“不可放进微波炉使用”。那么看来说是有毒是很勉强。那么说有害呢?这个从字面上是没有问题的,当然由于国家当时没有对这个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所以的确存在一定的困难。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定性田文华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从法律上讲的确还是一个比较保险的做法,也是没有错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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