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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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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高级合伙人律师

住宅室内装饰合同效力问题律师意见

合同纠纷2009-04-20|人阅读
住宅室内装饰合同效力问题律师意见 某某人民法院,陈法官好! 本律师于2008年5月15号中午接受合肥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担任该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开过庭,所以本代理人无法发表代理意见。鉴于案件主审法官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且要求于2008年5月15日下午5点之前送达贵院,原告因为紧急事务外出,就匆忙办理了委托手续,并特别授权委托本代理人进行代理。本代理人对合同进行仔细研究,认为合同应该是有效的,所以拟本意见稿,以便与法官进行磋商和交流。 一、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合意达成,应该是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且主体适格,应该是有效合同。原告经过工商部门合法登记,且在登记范围内进行室内装饰业务,与被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第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虽然要求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但这只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这里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其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参考王利明 :《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 》 三、认定无效的合同,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具体标准: 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 第二,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为该规范属于效力规范。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具有违法性,才能被确认为无效。显然,该案件中合同不具有违法性。 四、根据私法自治法理原则,从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识自治的需要出发,合同签订后,且当事人双方已作出履行,该合同的履行并没有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不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五、室内装饰企业资质审查早已经被取消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在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明令取消原国家经贸委“建筑装饰资质审查”、“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行政审批项目。国家经贸委在宣布取消三十项象征审批事项时,明确宣布“将其改为运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或者事后监督”。也就是说,室内装饰企业行业资质不再作为该行业企业的强制性要求,资质已经不是合同主体资格必备条件了。 综上所述,即使原告没有取得资质,也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合同的效力,从鼓励和维护正常的交易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提请法院不要主动确定合同无效,以上意见请法院慎重考虑! 提交人:王宏芹律师 2008年5 月 15日 后记:该意见未被一审法官采纳,案件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后,被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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