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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济舟律师
任济舟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此案是否为盗窃罪

其他2014-09-15|人阅读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朋友关系,某日,犯罪嫌疑人在酒吧与被害人相遇,犯罪嫌疑人没有手机,被害人也知道犯罪嫌疑人没有手机。犯罪嫌疑人想占有被害人的手机,于是犯罪嫌疑人以打电话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手机,因为互相认识,被害人没有怀疑将自己的手机借给犯罪嫌疑人,还说酒吧里吵让犯罪嫌疑人去外边打电话。犯罪嫌疑人拿被害人的手机走出酒吧,在酒吧外逗留片刻就直接离开酒吧。第二天,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手机卖掉。被害人手机价值不超过1500元。

事后,被害人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到犯罪嫌疑人,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手机,后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2000元。因犯罪嫌疑人没有钱,一直没有实际赔偿被害人。某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协商赔偿问题,因为犯罪嫌疑人一直没有赔偿2000元,被害人父母报警。犯罪嫌疑人配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法律争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定罪一般从犯罪构成来分析。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分别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就是实施犯罪的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已满16周岁,且无精神方面疾病,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从犯罪客体上说,是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非法侵占了他人的财产,造成他人经济损失。

从犯罪主观方面讲,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行为时确实具有占有他人财产主观故意。

最后的犯罪客观方面,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要求犯罪主体以秘密窃取或者合法占有人不知情的方式窃得赃物。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互相认识,并且,被害人是主动将手机交给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既不是犯罪嫌疑人抢夺的,也不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

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是缺一不可的,所有的方面均要符合刑法规定,否则就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本案中,因为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盗窃罪的客观方面,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盗窃罪的要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

有人提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诈骗罪。笔者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以虚构事实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产,但被害人的手机价值较小未达到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有人提出本案属于侵占罪。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或拒不交出的。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将他人的物品占为己有,被害人知情后要求返还,犯罪嫌疑人拒不归还,符合侵占罪的客观方面,但侵占的金额较小,不符合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所以不构成侵占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应当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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