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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济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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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一房二卖,法院调整违约金

其他2015-07-24|人阅读

案情简介:原告赵某通过中介a购买一套动迁房,因中介称房型一致、价格便宜等,原告赵某并未实地看房。2013年6月,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68万余元,签订合同当日原告给付被告首付款25万元,被告出具收条。之后原告到系争房屋查看发现房屋内有人居住,居住在房屋内的李某称2012年与被告张某就系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张某已将房屋转让给案外人李某。根据赵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张某应于2013年12月31日交房,期满被告张某无法交房,被告愿意退款但不愿承担违约责任,经原告赵某、被告张某和中介a协商后,中介a退还20万元,剩余5万元被告迟迟不归还,原告赵某起诉张某,要求张某返还5万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违约金25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赵某将25万元付给中介a,被告未收到25万元,所以不同意返还5万元,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被告一致同意于2013年7月21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将收取的房款返还给原告。被告抗辩称中介a并未将25万元转交被告,被告在诉讼中对收条签字申请司法鉴定,但被告未在法定时间内缴纳鉴定费,另外,原告将25万元给付中介a,次日被告出具收条,所以,法院认定被告已收到2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约交房,经催告后仍未交房,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按已收款的10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诉讼中被告提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法院将违约金调整至125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一房二卖。被告先将房屋卖给案外人,然后又将房子卖给原告,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无法履行合同应返还购房款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一个较大的争议就在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合同约定,守约方可以要求已付款金额100%的违约金,在诉讼中作为违约方的被告提出违约金金额过高,要求调整违约金,这就是被告聪明之处,虽然法律尊重合同约定内容,法院在判决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判决违约金,但法律同时规定,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超出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调整违约金,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程度、守约方实际损失等因素决定是否调整违约金。本案的启示是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比例或具体违约金数额 ,但不宜过高或过低,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在实际诉讼中均有可能被法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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