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郑贴侨律师
郑贴侨律师
湖南-邵阳
主办律师

法律意见书(一个抢劫罪)

刑事辩护2010-03-26|人阅读

法律意见书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唐某父亲唐某的委托,指派郑贴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寻访了受害人,仔细地阅读了案卷材料,现就犯罪事实、法律适用、以及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第一、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能认为是犯罪。1、 被告人唐某出生于1992年12月21日,其实施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5日,当时被告人的年龄还只有16岁,依法应当适用16—18周岁年龄段的特殊主体来对待。身份证明见公安卷第七十五页。2、 纵观全案,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始终是未成年人,从作案犯意得提起,还是后面的具体行为的实施,都是将未成年人作为行为指向的对象,受害人刘玉波、罗胶鹏、唐鸣等都是在校学生。3、 所抢劫的财物数额不大,从其犯罪所确定的对象来看就注定了不能有数额大的犯罪行为,事实上犯罪行为所抢劫到得数额也确实不大,这在公安案卷中可以明显地看到。4、 该犯罪行为暴力轻微,且该行为已经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这有受害人自己和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书可以为证。暴力轻微见公安卷第五十八页罗胶鹏的陈述,受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请求书见公安卷第六十九页、七十页和七十一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唐某是刚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对象是在校学生,索要的财务是他们随身携带的财务,使用的是轻微暴力,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和年龄符合上述规定,其行为依法不能认为是犯罪。第二.即使被告人唐某构成犯罪的话,在实施行为时也没有持械;在该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是主要的,理由如下:1、被告人唐某没有持械。(1)、在被告人唐某的供述中被告人从没承认过有持械的行为,这见公安卷第一页至第十四页唐某的供述。(2)、被害人的称述中也没有被告人唐某持械的陈述,这从一个侧面应征了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见公安卷第四十九页最下面的一行和第五十页的最上面一行,以及第五十二页的第四行到第八行刘玉波的陈述,第五十三页第十四行到二十行唐鸣的陈述,以及见五十八页罗胶鹏的陈述。2、被告人唐某只是犯意的提起着,,没有指挥该犯意的具体实施,在该案中的作用和地位不是主要的,依法不能排在第一被告位置。在该案件中,被告人唐某虽然是犯意的提起者,但是在后来的行为实施过程中却不是起主要作用的,在对被害人的殴打,还是对赃物的管理使用都是别人在做主,这散见于各被告人的供述和受害人的陈述中。综上所述,被告人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的话,也不构成持械抢劫,在该案中的作用和地位也不是最主要的,依法不能排在第一被告位置。此致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贴侨2010-1-21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郑贴侨律师
您可以咨询郑贴侨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