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许多房产中介在带购房者看房前为避免客户“跳单”均要求客户签订一份看房书。看房书一般约定房屋的坐落、面积、等基本信息以及禁止购房者私自与卖方签订协议等内容。
有不少购房者在前一个中介处看房后又因为各种原因与卖方在另外中介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时就产生前手中介是否能追究购房者“跳单”的法律责任问题或者说购房者在前一个中介处看房后是否可以在其他中介处买同一房源房屋?
在法院审判实践中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一、允许购房者在其他中介处买该房源房子。这种情况适用于购房者在其他中介处也了解到同一房源。因为市场经济允许竞争,所以购房者即使是在前一个中介处了解到房源,后面的中介只要可以提供该房源出售,买方当然有选择的权利。二、不允许购房者在其他中介处买该房源房子,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就是指购房者“跳单”。
购房者在通过前一中介介绍认识卖方后私自通过另外的第三方中介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这种情况属于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般这种情况发生后,卖方常常配合购房者辩解自己早已经在其他中介登记了房源,卖方和购房者在第三方中介签订合同并通过该第三方中介办理手续均属于正常行为。由于卖方是否在第三方中介登记房源真实性难以确认,而且此时第三方中介往往和买卖双方持同一立场。因此,实践中,在认定买卖双方是否诚信时一般看居间合同中居间费如何约定,如果是正常居间费支付,那么通常认为辩解是真实的;相反,如果第三方中介仅仅是收取代办费或者是少量的居间费,又做不出合理解释的,那么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买卖双方属于“跳单”,并且该第三方中介如果明知“跳单”还为其办理代办业务则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