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晓飞律师
张晓飞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关于人与人的平等与不平等

其它2011-11-17|人阅读

人与人的平等主要是指法律上的平等,这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人们为实现在法律上的平等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有争吵、流血与妥协。妥协精神常常被认为是一种改良主义思想,是那些边缘化的利益既得者的小伎俩,是革命不彻底地表现,激进主义者取得革命胜利后,这些改良主义者常常会与反动派一起,被打入历史的牢狱。改良主义者在中国就是那些商人、绅士和附属官僚阶层的书生们。这些人的命运就是这样,他们是革命中的小人物,但却是任何革命所不可或缺的。

中国革命始终伴有帝王革命、暴力革命的显著特征。妥协精神在中国革命历史上是很难有容身之所的。

法律上的平等始终都是在法律层面上的平等,譬如立法和司法活动上对人的平等的肯定和尊重,以及程序上孜孜以求地贯彻。如果我们确实在这方面做到了,法律文明的时代也就来临了。

决定人与人平等的因素主要是法律。我们不要指望那些当权者会把自己置于与你平等的角度去想问题和做事情,我们要实现与当权者的平等,除了通过革命的方式将我们自己变成当权者之外,还可以借助于法律,因此法律是我们与任何不平等进行斗争的利器,是我们正当利益的保护神。当你处于优势地位时,法律对你是可有可无的,有时还会使你感到碍手碍脚,当你一旦失去优势、沦为普通人的时候,法律就成为你保护自己的唯一凭藉了。说的不好听,是最后的救命稻草。其实这根稻草一直是存在的,只不过处于优势地位的你没有如此真切地感受到它的存在与价值。

平等、公平与正义是法律与生俱来的特质,但法律对于平等、公平、正义等的最终实现还需要许多其它条件来促成。人们关于平等、公平、正义等的认识是制约法律能否最终实现人与人平等的思想基础。当然这也是判定人与人在法律上是否实现了平等的主观标准。这样讲是要说明平等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但这并不表明平等是不可知的。我们可以通过截取人类历史的任何一个断面,通过纵横比较的方法来认识平等的历史演进。

在人类历史的任何一个断面,认识平等与不平等的方法没有本质上的差异。

决定人与人平等的因素主要是法律,但引起人与人不平等的因素却太多:出身、种族、性别、天赋(包括智力、体格、性格、情商、悟性)、后天努力和时运等等。除了勤能补拙的后天努力外,许多因素是由上天决定的。因此,人的不平等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客观状态,这在人类历史的任何阶段都是这样的,它是不可能被人为消灭掉的。我们要正确认识平等与不平等这一人类生活的现象。

这不是一种宿命论。我们需要从两个层面来分别认识人的不平等:一是关于静态的不平等地位;二是有关动态的不平等地位的获取。法律所关注的是动态的不平等地位的获得是否合乎法律上的正当性。

截取人类历史的任何一个断面,不平等都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不可以这种客观存在来判定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形成不平等的根源,也就是动态的不平等地位的获得是否正当。

正当性是分析人与人的不平等是否应当受到法律肯认的前提。如果不平等地位的取得是正当地,法律应当肯定和维护;如果不平等地位的取得是不正当地,那么法律应当予以矫正,甚或坚决地消灭。

正当性标准的确定是一个难题。

正当性标准可不可以是道德标准?显然不可以。道德标准不具有公示性,不同的人、人生活的不同阶段、不同阶层的人会有不同的道德观,规则不统一,道德评价的结果也就不会唯一。一个社会话题一旦进入道德评判的层面,就会表现地异常热闹,但结果常常是不了了之。媒体最喜欢这样,因此可以提高收视率、发行量、被关注度,媒体的目的很容易通过炒作这些话题实现。每每遇到这个时候,那些掌握了话语权的人就会乘机推销对自己最有价值的道德观。当权者要是垄断了话语权,情况会更加危险。这样常常会使普通人产生一种错觉,认为一个社会确实存在着一个统一的道德规范体系。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被模糊了。

社会分工会使人的收入、地位、以及对财富的获得和支配出现较大程度的差异。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人的这种不平等是因为社会分工这样一个事实所造成的。社会分工带来的人与人的不平等是否正当?正当性标准应当不应当包括对社会分工的仇恨和否定?这是社会主义一来应当引起我们足够警惕的一个话题。有些人试图通过否认社会分工而实现人与人的平等是极端幼稚的行为。社会分工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结果,与自然经济的自给自足相对应,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强调合作与协同。社会分工造成了人与人不平等的裂痕是需要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去消弭的。

社会分工使得人与人之间存在了不平等,一个文明的社会应当给每一个勤奋且诚实劳作的人以提升的机会。反过来讲,一个通过个人诚实劳动而获得优势地位和财富的人,应当得到社会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而不应被仇视。需要仔细甄别传统文化“为富不仁”之所指,不能笼而统之地一味“仇富”。

社会分工带来了人与人的不平等,当这种不平等影响到人的基本人权的时候,政府需要干预和救济,这是我前面提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但是政府不能人为地去打破或者不正当地干预这种社会分工,直戳戳地提起一个马路清洁工的领子,把他放进议会大厦,让他去行使立法者的职权,宣扬所谓地民主与平等。我并不认为一个清扫马路的人不可以去当议员,但是让他当议员的这种方式的确存在着致命的错误。因为一个处于社会底层的人突然间被提至庙堂之上,赋予如此神圣地使命,他除了激动和感恩,已经鲜见任何理性了。两只手投赞同票已经无法言表他的这份感恩了,手脚并用才是合乎人情的。

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地路径就是对一个人通过不正当地手段获得优势地位进行必要地矫正。反过来讲,一个人通过合乎法律的正当途径获取了地位和财富,获得了优先于其他人的优势地位,与其他人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状态,法律要不要打击,或者均其财富呢?

只有法律的平等标准才是最靠谱的。因此我们要实现的只能是法律上的平等,而不是其他层面上的平等。

所有的社会价值评价标准中,最不靠谱的就是道德标准。切不可断章取义地去使用我的这句话。子墨讲过:“一个不偷不抢的二奶有什么错”,舆论的反弹是多么地强烈,但所有地说法最终都烟消云散了。这就是媒体,只管炒作,不管结果。媒体是不足信的。无论是大奶、还是二奶,关乎人的情感与私人生活,只有当事人自己的体验和认识才是最真切和靠谱的,别人都行的是“太监急”之事。“太监们”为何对此如此热切呢:一是职业所使;二是穷极无聊。这里的“穷”有两重含义:一是人生体验的贫乏(“穷”)。我并不是主张每个人都去亲自干一件这样的事情,而是说每个人要对人的自身有清醒地认识,包括人的生理、心理,特别是人的情感生活地认识;二是生活中鲜见可乐之事(“穷”),精神太贫乏。一个不违法的二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错误,法律要不要认为她有错呢?不需要,这就是这句话的真实含义。一个没有任何法律修养的人根本无法领悟这句话的真正含义,没有任何理性精神,瞎起哄。

人与人的平等与不平等常常不由自己所决定。如果要让一个人为不是由自己所决定的事情负起责来,确实有些强人所难。

一个文明的社会秩序应当由法律来最终构建与支撑,这是最靠谱的。在当下人类目光所及的历史时空中是根本无法最终实现某些人所希望的真正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无论是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还是法律的角度,我们对人类平等的追求都是一致的,只不过由于对平等与不平等的认知所持的态度和标准的不同,导致了我们对平等实现路径上的分歧。

我们始终坚定地认为,构建人与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在当下是可行的,尽管它可能无法真正满足某些激进者的要求。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