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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宁律师
李晓宁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权属证明有瑕疵 著作维权难成功

著作权法2010-12-11|人阅读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为美国某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其公证取证证明美国某公司网站上载有涉案图片,而被告乙公司使用了此图片,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诸法院。原告向法院提供的、用以证明该美国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是该美国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对网站上所载图片享有著作权的声明。裁判结果 判决认定原告证明其权属的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就图片而言,若图片是美术作品(如绘画、书法等),权属证据主要是指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若图片是摄影作品(即照片),权属证据主要是指底片、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鉴于目前的摄影作品大都是用数码相机拍摄而成,不存在底片问题,且无法确定真正的拍摄时间。因此,若对用数码相机拍摄而成的摄影作品主张著作权,却无法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经第三方认证的权属证据,该主张就较难得到支持(当然,如果有其他关联证据相互印证,还是可以确定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 就本案而言,原告主张美国某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却没有提交底片、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该美国公司单方面作出的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声明,在证据分类上属于当事人陈述。对己方有利的当事人陈述,在该陈述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因此,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应予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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