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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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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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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使用权房婚后拆迁,不是安置对象的配偶是否可以享受份额

其他2017-08-31|人阅读
前的使用权房婚后拆迁,不是安置对象的配偶是否可以享受份额 案情介绍:我方当事人林某2014年与包某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包某婚前的一套使用权房碰到拆迁分到了两套安置房屋,由于当时林某户口不在该房屋中,并未作为被安置对象。结婚后不久,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分割两套安置房屋。包某抗辩,认为被拆迁房屋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虽然婚后拆迁,但并未算到原告林某的人头,应该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原告则认为,被拆房屋性质为使用权房,不应认为是个人财产,而被告在婚后拆迁取得了两套安置房屋,应属于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故要求分割。 最终法院认为鉴于被拆房屋性质,婚后包某得到的相应安置利益,不能简单理解是其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最终原告取得了房产的百分之二十 律师点评:对于婚前使用权房婚后拆迁而另一方不属于安置对象的,拆迁利益到底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法院层面确实也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但从我个人观点看,配偶是可以要求分割的,其分割的依据并不是基于拆迁,而是基于婚姻,因为使用权房不应单纯的认为是婚前财产,所以基于使用权房取得的拆迁利益也不能单纯的认为是婚前财产的转化,所以从配偶角度,基于婚姻,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可以要求分割的,但具体的份额多少则由法院来酌情掌握,其中需要判断夫妻双方的结婚时间长短,对于房屋贡献等各个方面不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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