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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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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不准离婚,当事人坚持离婚案件怎么处理?

离婚2021-12-13|人阅读

案情简介:

甲乙二人因婚后感情不和以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遂于2019年分居。同年8月,甲向法院起诉,以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离婚。2019年12月,经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驳回甲诉讼请求。之后,甲又于2020年8月再次向法院起诉,同年上诉于二审法院,均被判驳回诉讼请求。2021年6月,甲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甲乙二人一直持续分居状态。

京创律师解读:

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节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见,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属于法定离婚事由,本案当事人第一次起诉时,并不符合当时的法定情形。并且,在实践中,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初次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决不准离婚的夫妻有许多会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更有一些是在六个月期满后立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当事人坚持离婚且态度坚决。

依据今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长期分居已导致夫妻感情不具备挽回的可能,且一方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坚决态度,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法院审理结果

甲乙二人婚后生活期间并未建立起深厚感情。二人分居后,双方并未履行夫妻义务。2019年甲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被法院判不准离婚后,二人分居满一年。最终,本案法院依据今年施行的《民法典》之上述新规定,判决甲乙二人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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