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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过程中父母双方都不要孩子怎么办?

离婚2022-01-10|人阅读

我们在离婚诉讼中最常见的是父母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对于父母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均不要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呢?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074条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由此可见,抚养子女义务为法定义务,不许放弃或转让,一般是基于血缘、抚养和收养所形成的亲子关系,也就是父母子女关系。同时,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在具备法律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形成抚养和赡养关系。

而父母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60条规定,法院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可以理解为行为保全的一种表现,既然父母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而抚养义务主要表现为给付抚养费或直接照顾日常生活,本质上都是一种给付行为,故在裁判尚未作出的情形下,为确保子女不因离婚诉讼期间内,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受不利影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责令父母一方作出一定行为,也即本条所指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的抚养行为。

先行裁定父母一方暂时抚养子女虽然只是诉讼中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并不意味着司法最终确定子女由哪方最终抚养,但鉴于离婚诉讼期间,父母大多数都已处于事实分居状态,故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另一方应当向子女给付离婚诉讼期间的抚养费。待离婚判决时正式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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