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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房产纠纷找哪个部门
一、房产投诉找哪个部门1、房产投诉需要找房地产管理部门。当事人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协商解决,或向相关部门投诉请求帮助调解;协商不成时,可以交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怎么起诉房地产公司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比例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原被告发开庭传票的;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6、判决书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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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如何办房产证
1、拆迁安置房要办理房产证的,办理程序如下:(1)申请人需要收集房屋相关材料,如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完税证明、登记申请书等。(2)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产权登记。(3)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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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爸的拆迁安置房,还没有拿房产证,公证有效吗?
因拆迁安置等具体事项进行的公证,取得的公证书没有期限。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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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房产证的区别
法律分析:办理拆迁安置房房产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安置房有房产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通俗来说,就是房子是自己的,但是5年内不能卖房,只有在5年后房屋产权证下来之后,才能进行买卖。另一类安置房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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