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提前退租需要支付两个月违约金的合同规定在合法性方面存在争议。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者减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单方提前退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那么支付两个月违约金可能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