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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你好,我父亲已经去世,奶奶年满60了,姑姑还在,可以填报个人退税专项赡养老人这一项吗?谢谢!
个税中的赡养老人包含纳税人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专项附加税的分摊方式包括均摊、约定分摊、指定分摊;赡养人(纳税人的兄弟姐妹)约定或者指定分摊扣除额度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法律依据:个税中的赡养老人包含纳税人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专项附加税的分摊方式包括均摊、约定分摊、指定分摊;赡养人(纳税人的兄弟姐妹)约定或者指定分摊扣除额度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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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死后遗产是谁来继承
老人死后财产继承方法如下:1、老年人死亡后,老年人本人的遗产应当先从老年人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中分离出一半,以共同财产的一半和老年人的个人财产为遗产;2、老人死后,老人有合法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处理遗产;3、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如果老人的父母已经去世,老人的遗产应由老人的配偶和四个孩子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4、如果死去儿子的配偶对老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她将继承老人作为第一顺序的遗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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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中: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株洲法律问答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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