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我国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宅基地在拆迁的过程中与宅基地的面积是息息相关的,同时与宅基地的实际用途也有着直接的关系。结合当地的征地补偿的政策以及宅基地的认定面积来计算最终的征地补偿款,各项内容条款需要双方签署一份和解协议书,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