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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家的旧房子拆了重新建,房子后面是自己家的不到30平方的菜园子这种情况是可行的吗?
在原来的房屋面积上扩大了属于违建,建起来了以后的解决方法如下:1、私自扩建,及借翻修为名,扩大原有合法居住面积的,都属于违建,是非法的;2、若实际居住困难,可以考虑同地方政府协商,签订协议,建房在拆迁后不享有补偿,然后在再建房。目前很多地区都明确规定,房屋翻建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的。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征收和对房屋进行拆迁的,补偿的项目包括征地补偿费、房屋价值的赔偿、安置补偿等,房屋价值的赔偿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即使当地没有这个规定,那也应按原批准的面积建房,如果超过了审批面积那就是违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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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修建房子该怎么计算赔偿
法律分析:不同房屋结构相应的赔偿标准为:(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400元,二级每平方米380元,三级每平方米360元;(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级每平方米240元;(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级每平方米180元;(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级每平方米30元。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一)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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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广州市居民,现属无房户,租高价房居住,夫妻和一个在读小学孩子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3年;2、申请人的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3、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4、申请人的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财产低于最低限额。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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