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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绩效考核,修定员工手册,规定连续三个月考核不达标将会被辞退,无补偿?劳动合同无这方面的内容,但员工在绩效考核上签字了,请问这样是否生效?另,按劳动法规定,如果连续考核不达标是否需经职业培训后再考核是吗?如果考核不过标而没有经培训后再考核被辞退是否可以申请仲裁或提交法院诉讼?

仲裁 2010-07-10 17:1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建议您仔细阅读第39条、40条、46条。 如果不能胜任工作,应调整岗位或者培训,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些单位实行末位淘汰,也是有违劳动合同法的。 您对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不服,可以提起仲裁。 即使解除劳动关系,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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