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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余世钢,今年74岁,多年的诉讼终于在2007年4月份由法院判决离婚,判决财产分割只是互换住房。判决书下达后,因两处住房从诉讼到现在都在前妻手里,我没有住房,因此我申请法院要求立即执行。 2007年4月,我(申请执行人)申请甘井子法院要求执行离婚财产判决,即用我的大房(75平米)换对方小房(30平米)。但我直到今年9月份才知道我那75平方米的住房早就过户给了(对方)被执行人,而且是法院在执行期间给办理的,而被执行人那30平方米的住房却原封不动,仍属被执行人所有,这样被执行人即拥有了二处房子,而我(申请执行人)却因法院执行以后现在一无所有,连平均摊的诉讼费125元都不给,对这样一个不按判决书执行的案件,十八个月过去了,法院不依法履行法定责任,竟然违反法律,不按《判决书》的内容下达《执行裁定书》。主观偏袒对方当事人,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我感到无助,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08-10-28 20: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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