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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王某租用县市管中心的牛市场用于自己办藕煤厂用,并投入了一定的改造资金,2004年县市管中心把牛市场和猪市场委托给居委会管理,由居委会每年交给县市管中心1000元,王某原向县市管中心每年交的500元转交给居委会,2007年县市管中心把牛市场和猪市场整体卖给镇政府作市场开发用,同年,镇政府转让给我开发建设,我多次催王某搬迁,可王某以种种理由拒不搬迁。请问:我向法院起诉应以谁为被告?

其他 2010-07-11 23:4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要看王某以县市管中心是否签过租用合同,合同内容是怎样约定的,租用期限是否已到,也可以直截了当的找王某协商对他搬迁的补偿问题,如协商不了,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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