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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上海一个建筑施工图单位做建筑设计的,我在2013年7月10日进该单位工作,在2014年11月18日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公司提出让我在一个月后的12月18日让我辞职。于是,我在该日进行工作交接,但公司结算时未按照我进单位时做出的承诺进行结算(主要是奖金和提成的问题)。但是进单位时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样维护我的利益?

其他 2015-01-12 03: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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